工業革命鉛與塵
勞動中的危險古已有之,但遲至1公所健保9世紀末,出于相關醫學報告的壓力,它才得到承認,繼而才有了法律上關于“職業病”的認識。

  馬賽,1851年10月。在市長的主持下,一個全新的委員會宣布成立,成員包括來自衛生委員會的兩位醫生,此外還有礦業部工程師和路橋部工程師各一 位。此前,迫于沿河地區居民的壓力,他們剛針對菲戈羅亞(Figueroa)化工廠電容器排出的鉛、銻、砷廢料完成了調研。調查結果爲:“關于工廠對人體 健康造成的影響,在調查過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將其工人與雇員排除在外。因爲誰都明白,在這種工廠中工作,工人必然會受疾病的威脅。工人每次進廠時, 都很清楚會遭遇哪些風險。盡管所附的醫生證明說明菲戈羅亞工廠存在工人罹患鉛疾病的問題,但在委員會看來,這些證明的意義並不很大。”

  所謂的“鉛疾病”,其實就是鉛中毒,在工業革命時期,這是工人要面對的最大災難。鉛中毒會導致全身水腫、關節疾病、消化困難,對血液、腎髒都有影響。另外,還會造成嚴重神經損害,甚至導致死亡。

  工業革命與職業病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對19世紀末期的職業病概念有了個直觀了解。對于來自工作中,尤其是工業生産工作中的潛在致病性,人們早已有所認識。1700年, 意大利醫生貝納迪諾•拉馬齊尼(Bernardino Ramazzini)便以拉丁文寫成《論手工業者疾病》一書,1822年該書修訂並再版。《論手工業者疾病》被譯成法文是在1777年,書中揭示了各種工 作環境分別導致疾病的過程。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正是工業革命在提升化工産品數量的同時,加劇了工作流程中的致病性,導致了職業病的大規模來襲。

  但另一方面,卻沒有哪個部門真正負責監管此事。隨著大革命與法蘭西第一帝國的相繼而至,民衆對化學科技進步的信心,普遍超越了對于公共衛生問題的關 切。而這種態度也體現在政府法令之中,相關政令自1810年10月15日頒布後,影響效力延續至1917年才告終——而那也只是因爲越發厲害的工業危害, 影響到了工廠周邊業主的權益。對于真正勞動的人來說,還需經過一個緩慢的法制演進階段,才輪到他們有機會發言。

  在此期間,那些直接暴露于危險中的工人,反倒成了附屬者,因爲真正引發生産環境整改要求的,是工廠外部環境的危害。但另一方面,工人爲求自保,有時候 又會與沿河居民發生利益沖突,例如他們會想辦法把塵雲盡可能從車間排放出去。于是在當時,職業病與環境病在法律層面上是被分開的,哪怕從嚴格的醫學觀點上 來說,兩者原本同源。

  衛生專家關心的事

  但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對于職業病便視而不見了。在所謂的“工業衛生”領域,那些專家——不僅是醫生,還包括工程師、藥劑師、化學家和毒理學家等——分別 針對工人的工作條件、患病的工人、工業生産中用到的産品,加強了觀察。這些專家在相關的衛生問題決策機關中,本就屬于活躍人物(既有全國性的部門,例如工 藝及制造顧問委員會;也有省級的,例如公共衛生委員會;此外還有各類學會)。自1829年起,他們借助《公共衛生與法醫學年鑒》或是之後的《衛生與衛生政 策雜志》等平台展開激辯。經過對拉馬齊尼的那套分類方法的補充或是超越,他們發展出一套可稱爲“橫截式”的測量方法,以空氣質量、取暖設備、照明情況等爲 參數,意在改進工人的生産條件。

  雖說這些行爲僅停留在學術層面,但其實與當時社會上關于這一話題的強烈呼聲密不可分。多數專家都認同,應該讓工人來適應工作,而非反其道而行。但在這 個共同基礎之上,一方面要關心工人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又不能影響工業生産效率,究竟應該各放多少比重,這方面存在著上千種不同的權衡辦法。

  關于工作中的預防性措施,雇主的態度或多或少取決于他們自身承擔的社會角色和家長式身份。但更關鍵的還是經濟利益:雇主是否願意采取勞防措施,取決于 衛生專家是否有能力向他們指出,保護好工人的健康,究竟能給他們帶回多少經濟利益。19世紀40年代末期,反複遭遇特大事故的鐵路公司,終于開始爲鐵路工 人提供醫療服務。既是爲了防患于未然,也是爲了能對工人的身體狀況做到心裏有數。而在巴卡拉水晶工廠,相比那些工作環境危害性更大但卻沒有技術含量的工人 來說,雇主更關心的是切割工的健康狀況,因爲他們的手藝就是工廠的寶貴財富。

  那麽工人自己呢?衛生專家(也包括後來的曆史學家)一廂情願地拿某種男子漢氣概作借口,簡單地認爲,是這種想要硬充好漢的心態,促使工人“自然而然 地”忽視了勞動危險,甚至有了勞防措施也對它嗤之以鼻。但事實肯定沒有那麽簡單,對于危險的認識並不是絕對的:就好比現在也是一樣,它取決于人們對于危險 的敏感程度,而這種敏感性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進步的。舉例來說,在19世紀由始至終的這一百年間,最初人們擔心的也只是氣味和疫氣,慢慢才推移到了粉塵。 即使到了19世紀末,工會已開始向會員普及相關醫學知識,這些信息也並非始終都很容易獲得——往往是意識到了有危險,卻依然搞錯了危險的來源。

  而規避危險的可能性經常是很有限的。一旦某個工人采取了勞防措施,卻降低了生産效率,那就更沒有什麽人願意主動保護自己了,尤其是那些按勞取酬或是拿計件工資的工人。從這個角度來說,從19世紀直到現在,情況其實並無任何好轉。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職業的危險性其實衆所周知,但也正是因爲危險,才能拿到“補償性”的高薪。例如制帽廠的切毛工,他們要頂著汞中毒的風險作業。所以說,這種書面調查從根本上就走偏了。

  立法與工傷事故賠償

  雖然職業風險此時尚未被納入法律範疇,但卻在關于工業生産的微政治中,占據了一個核心地位。

  整個19世紀,相關賠償是按照民法標准來操作的:必須要讓法庭相信,是雇主的錯誤導致了傷害發生,工人才有可能得到經濟賠償。但隨著工業生産越來越複 雜化、機械化,所謂的責任概念越來越被淡化。19世紀的最後二十年中,法庭越來越傾向于工人的一方:對于那些蒸汽機爆炸時,僅僅只是因爲路過而受傷的工 人,怎麽能把問題歸到他們身上呢?

  議會也以自己的方式響應了這種新興的同情心。後來憑借《童工回憶錄》一書而揚名四海的馬丁•納多議員(Martin Nadaud 1815-1898),自19世紀80年代初便多次呼籲爲工傷事故立法。而企業主的代言人,在這二十年間始終頑強抵制,因此直至1898年才終于通過了這 第一條相關法令,令工傷事故賠償制度做出改變。雖然仍對事故原因眼開眼閉,但至少明確了只要是工廠中發生的意外事故,一律要做經濟賠償。不過爭議依舊不 斷:一方面是雇主認爲這法律損害了他們在企業中的主權;另一方面,這種一攬子賠償的做法,在勞方看來仍舊是便宜了資方,放過了事故原因不去細究。

  有個議題自始至終都是焦點:能否將職業病也納入這條法令的範疇之中。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的傷害立時可見,而職業病的危害卻需要幾年甚至于幾十年才能顯現。

  這場爭論圍繞立法展開,一直持續到了1913年。這一年,諸如朱爾-路易•布列東議員(Jules-Louis Breton 1872-1940)等工人利益代言人,將這議題帶到了議會。之前大量出現的勞動爭議,爲他們帶來有力的證據。1898年,國有火柴工廠的工人,對白磷帶 給他們的可怕傷害公開表示反對意見,最終獲得成功。對于這些工人來說,長期暴露在這種工作環境下,帶來了下颚遭受腐蝕甚至肌體損害的可怕後果。但之所以抗 議能夠獲得成功,除了這些症狀本身,還要歸功于已有替代産品出現以及主流媒體所給予的關注和同情。這三種因素擰在一起,之後又曾多次發揮決定性作用,直到 現代工業生産中解決石棉病問題時也都是靠的它們。之後幾年,油漆工人因爲反對堿式碳酸鉛而發起的數次大規模罷工,又成功延續了火柴廠工人的努力。這直接導 致了從1908年開始的一系列法律規定的實施,其效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更是顯得格外明顯:先是(根據1908年4月所頒政令)對有可能遭遇鉛中毒的工 人提供強制性醫療監護,之後又(根據1909年7月20日所頒法令)從19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了在油漆中使用堿式碳酸鉛。

  工人運動背後蘊藏的含義十分複雜。朱迪絲•蘭霍恩(Judith Rainhorn)就曾指出過,油漆工人針對堿式碳酸鉛的大罷工,掩蓋了職業身份與“無産者”身份之間的矛盾,掩蓋了與資本主義斷絕關系的口頭說法和改良 主義的實際行動之間的矛盾。工會運動從原則上就主張繼續利用薪水和工作時長做文章,反而把健康問題擺到了次要位置。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職業病風險 也被一種新式的政治化做法拿來利用:和諸如社會保險等其他工人權益一樣,職業病風險也被試著拿來當作調和勞資雙方矛盾的砝碼,這種企圖尤其體現在1906 年政府決定成立勞動部這件事上。

  1900年,作爲相關領域的鑒定與仲裁機構,工業衛生委員會宣告建立;1905年起,全國工藝委員會開始下設相關課程,稍後更建立科研實驗室。這些都 充分體現出調和的做法。只有把這些變化放在世界性的大環境裏來看,才能更好理解其意義所在:整個1906年,一邊是在伯爾尼訂立國際公約,規定火柴生産過 程中禁用白磷;另一邊,在米蘭也出現了非臨時性的國際委員會,積極推進職業病研究。

  模棱兩可的1919年法令

  來自工人運動的壓力,再加上工人代表在議會施壓,配合上工業衛生的制度化以及涉及工人健康保護的那些“管理性”做法的出現,最終,這個問題(即關于工 傷事故的1898年法令是否應將職業病也包括在內)在1913年被提到議會進行表決。這次投票僅限于衆議院範圍,而到了向來阻力甚大的參議院,直至 1919年才最終獲得通過。由這一天開始,職業病終于不再僅僅是一個醫學概念,它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受害者有權獲得相應經濟賠償。汞中毒和鉛中毒是目前公 認的最爲普遍的兩種職業病。

  但一旦涉及這些主要的職業病,雙方仍舊需要妥協。資方以缺乏系統性爲由,反對這一法令:他們希望能將各種職業病的直接誘因全部單獨寫明。而工人組織則 希望能徹底根除有毒性的産品,而非出了事情再給賠償。在他們眼中,1919年法令反倒成了一種允諾:允許雇主合法地讓工人去冒職業病風險。

  可以說,1919年法令只是拼拼湊湊的産物,但這個法律框架直至今天仍在發揮重要作用,于是乎它的模棱兩可性也被延續至今。既然已經認識到由于工作條 件而造成的這些病症,那就應該力求達到社會正義,促進資方未雨綢缪才對。但回顧整個20世紀,勞動保護的曆史卻並非如此清晰。在實際操作中,在區分職業病 和“普通病”的過程中,更傾向于將職業病邊緣化,作爲公共健康的次要問題來關心。至于資方那邊,首先是因爲有了保險,可以用它來對抗職業病的風險,于是削 弱了法令的促動作用。其次,自從被納入社保之後,官方報告中出現的職業病案例便大大減少,相當一部分職業病事實上被包括在了普通疾病保險制度之中。

  但如今要面對的政治和經濟博弈,已經太過強大,很難再回到1919年法令的基礎上重新展開討論。從這個角度來說,作爲當今世界最重要的健保問題之一,反而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前那二十年中所達成的妥協,繼續在深刻地影響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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