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程序是指登記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公司登記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審核登記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駁回申請,核發、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的工作過程。
登記核准程序有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登記核准程序的主要內容是法定的,不可隨意更改。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規定內部工作程序,內部工作程序應體現提高工作效率、責權明確的原則,並應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1、核准登記法定程序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後,發給申請人《登記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是在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文件的情況下發給的。按照《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因登記情況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分登記的不同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登記機關自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設立向人民法院起訴。
登記核准登記的,應當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並辦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備案手續。
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工商登記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或者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標志著法定登記程序的結束。
2、核准登記工作程序
核准登記的工作程序是指營業登記由各級登記機關根據上級機關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的具體工作規程。一般應包含三個步驟。
受理、審查: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由審核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文件進行審核申請公司,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核准:登記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根據審核意見,決定核准登記或駁回登記申請。
發照:登記機關根據核准結果,核發營業執照或發出不予核准的通知書,並將有關登記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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